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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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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02 07:37:01   查看:
编者按:2021年7月23日,深圳律协发布关于执行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规范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申请律师实习和执业的行为。

关于执行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申请律师实习和执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组通字【2017】22号文《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含预备会员)。

  第三条【实习承诺】

  离任的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时,应当向市律师协会如实登记过往从业经历,签署相关承诺。隐瞒法官、检察官从业经历的,按照以欺诈手段取得实习登记处理。

  第四条【实习违规认定】

  离任的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时,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供原单位就其实习行为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从业违规认定】

  律师事务所在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实习人员、法律顾问、行政人员或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审查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对于离任的法官、检察官,应当要求其提供原单位就其从业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律所管理】

  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指派代理人、辩护人:

  (一)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报备制度】

  律师事务所聘用有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律师协会报备。

  第八条【离任情形】

  本规定所称的离任包括退休、辞职、开除、辞退、调离、解聘等情况。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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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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