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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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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08 22:25:24   查看: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本会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

( 2011年 5月 27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在看守所内的会见场所进行。

  第三条 律师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

  第五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采取指供、诱供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问;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结果进行无原则的许诺;不得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品;

  (二)在会见室内吸烟或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烟;

  (三)私自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信、钱物;

  (四)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五)未经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六)会见时携带有碍安全的器械、刀具;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看守所干警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本次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或深圳市司法局反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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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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