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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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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2018年6月20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网络言论、行为,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本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网络发表、转载言论、文章或者传递信息时(以下统称为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网络言论行为是指以计算机、移动电话、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等为终端的,能够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或其他电子文件形式传输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宪法,以宪法确立的思想为指引,不得否定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七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的身份、形象,不得采用夸大其词、哗众取宠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章    具体规范

  第八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握正确方向,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信息:

  (一) 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煽动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不满、对立的;

  (三) 发起、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

  (四) 支持、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 其他有悖宪法确立的政治方向的。

  第九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

  (一) 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二) 组织网上聚集、声援;

  (三) 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

  第十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散布下列信息:

  (一) 国家秘密;

  (二)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形象的下列宣传:

  (一) 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

  (二)   其他有损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第十二条   除本章的其他规定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还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信息:

  (一) 虚假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二) 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三) 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生活常理的;

  (四) 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五) 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是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 明示或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的;

  (七) 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的其他言论、文章或信息。

  第十三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对言论、文章、信息转载、转发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当对传播内容进行判断和筛选,不得传播本规范规定不得发表、披露、散布的言论、文章或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其所属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对违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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