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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与限高区别,七问七答全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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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8 09:16:57   查看:
编者按: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失信与限高区别,七问七答全搞定

  在之前的“限高”课后(你真的了解“限高令”吗?法官喊你来答题!),小明同学的脑子里冒出了很多问号:“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小明的好奇也是许多人的疑惑,“失信”和“限高”确实是执行阶段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他们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威力相当、难分彼此;也有人认为他们是根本不熟的“过路人”,二者的适用条件、限制内容等各不相同,没什么必然联系。

  “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Q1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Of course not.“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Q2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Q3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Q4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Q5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Q6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Q7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没关系,机智的小明同学用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文/海淀法院 王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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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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