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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告知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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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5 21:41:46   查看:
编者按:原审综合证据情况认定,中恒信公司与瑞隆公司之间更可能是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瑞隆公司仍坚持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难以认定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故原审判决驳回瑞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瑞隆公司可就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告知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 (2021)最高法民申5624号   

  案由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公司)、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某甲、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案涉交易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或证据支持。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瑞隆公司与中恒信公司之间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瑞隆公司举证了合同订立以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案涉调查笔录说明中恒信公司在仓库存有货物,且调查笔录与瑞隆公司的中间商地位和本案的交易模式相印证。瑞隆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下游买方,下游买方将货物实际销往了其他终端买货人,终端买受人在约定仓库中实际提到货物。二审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双方之间“更有可能是基于融资需要而发生的借贷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本案没有任何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中恒信公司与瑞隆公司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二)二审在推定双方可能形成借贷关系后,并未按照其所认定的隐藏法律关系性质继续审理,使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模糊。在二审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其认定的隐藏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依法审理,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三)即使按照二审对主合同性质的转性认定,也不影响担保人鑫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瑞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审认定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本案中,因案涉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的结算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瑞隆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不足以证明瑞隆公司、中恒信公司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协议、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综合证据情况认定,中恒信公司与瑞隆公司之间更可能是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瑞隆公司仍坚持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难以认定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故原审判决驳回瑞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瑞隆公司可就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瑞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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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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