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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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如何理解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即:一、存在一项法律规范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四、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的判断结构(章剑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刘广明案”引入域外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形塑了一个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结构,即:公法规范要件、法定权益要件和个别保护要件。这个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结构淡化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主观性,同时增加了其可操作性。 -
浅谈综合执法中行政处罚对象的确定
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是最为关键的环节。而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都离不开具体行政处罚对象的认定。在某种程度上说,对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格的正确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正确、合法,关系到行政法律责任能否全面落实。 -
判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并非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为准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部分公开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任何决定,均影响了申请人信息获取权的行使或实现。而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