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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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久拖不决,可提级执行破困局
亿元拍卖款竟在法院账户“躺”了五年!抵押权人多次申请分配无果,最高法终于出手,指令浙江宁波中院跨省接管。这起典型“执行难”案件,暴露了地方司法效率短板,也彰显了上级法院破局的决心。 -
执行和解后还能续封房产?最高法明确:可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作出裁定,明确指出:即便执行案件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只要协议需长期履行,法院仍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查封。本案中,被执行人试图以“案件已结”为由要求解封房产,但法院认定,原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封,程序合法、时效未过。该裁定厘清了“终结执行”与“彻底结案”的区别,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也提醒公众:和解不等于免责,履约才是关键。 -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应适用协助执行程序而非参与分配程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参与分配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本案中,申诉人欲参与分配的对象,是他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所获债权,而非该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因此不符合法定参与分配条件。法院同时指出,异地法院应规范使用“协助执行函”而非“参与分配函”,确保执行程序依法有序。本裁定进一步厘清了执行分配的适用边界。 -
优先受偿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并不改变在后债权人受偿顺位
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
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未按期履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法院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生效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该约定责任后,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请求。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避免对不履行方施加双重惩罚。 -
股东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执行法院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并未向威海中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
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可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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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2018年10月14日)
2018年10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 -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