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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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相关保证条款是否构成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协议虽然约定了由某置业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及王某军退还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但是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这一前提条件。不能仅仅以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为由,推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
  • 如何区分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的主要区分在于:执行外和解协议并未共同提交给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而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共同提交执行法院,共同请求暂停强制执行程序、由双方依照和解协议自行履行,执行法院正是基于对双方这种共同意思表示的尊重,而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 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如何认识?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如何偿还而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之上达成的,意在实现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其并不具有消灭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就意味着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可消灭国家基于公权力作出法律文书的效力,显然有悖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