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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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应适用协助执行程序而非参与分配程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参与分配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本案中,申诉人欲参与分配的对象,是他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所获债权,而非该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因此不符合法定参与分配条件。法院同时指出,异地法院应规范使用“协助执行函”而非“参与分配函”,确保执行程序依法有序。本裁定进一步厘清了执行分配的适用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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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应当按照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分配吗?
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及具体分配问题,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况且,韩某对李某慧的已决债权为普通债权,并不享有优先权。洛阳中院将新安县教体局交付的执行款项移交至首封法院金水法院并无不当。韩某认为洛阳中院收到执行款后应按照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分配,属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