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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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农村房产租赁权,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合法利益
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改建的民宿等房产,具有较高价值但又难以拍卖变现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拍卖该房产一定年限租赁权的方式,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以获得的租金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
足额保全资金未被执行,仍需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即使债务人资金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是该部分资金仍然未改变其所有权及孳息仍然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性质,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责任,仍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5〕47号)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了首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
江苏法院2024年“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6日,江苏法院发布2024年“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涉执行财产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2025年3月18日)
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兑现,也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益有着重大影响。2025年3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三十三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提高财产处置质效,更好更快兑现群众胜诉权益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针对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共有财产的执行不因案外人享有共有权利而排除
尽管申诉人对案涉房产确实享有实体权利,但其享有的是共有权利,在执行法院合理确定其各自份额的情况下,该共有权利不应排除执行。因此,申诉人关于执行程序不应直接适用实体法规则对共有份额先行予以确定,以及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尚未确认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均难以成立。 -
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法〔2024〕163号)
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2024〕163号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4号)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法发〔2019〕34号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
首封债权人仍然属于普通债权人,只是因其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实现了对执行财产的首先控制,从而获得分配上的优先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分配程序、比例上给予适当优待,而非类似抵押权的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