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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民事案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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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三级高级法官——王晓梅为我们讲解如何审查民事案件中的
证人证言
。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案涉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证人就投递情况出庭作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规定,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职工,与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证言内容无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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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附证人身份信息,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采信
工商局拆迁工作组5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未附证人任何身份信息,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未与房屋权利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系基于房屋所有人自愿处分权利而实施。因此,沈丘县人民政府虽主张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其所认为的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的意见不予采信。
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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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证明力
吴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性质上同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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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有证明力。本案中邬某A并未举示物业出具的接房通知书或交接房手续证明,也未提供缴纳的水电费、物管费等相关收据,故邬某A主张在查封前已占有案涉房屋,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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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易变特点,没有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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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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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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