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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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审查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三级高级法官——王晓梅为我们讲解如何审查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
  •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案涉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证人就投递情况出庭作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规定,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职工,与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证言内容无法采信。
  • 证人证言未附证人身份信息,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采信

    工商局拆迁工作组5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未附证人任何身份信息,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未与房屋权利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系基于房屋所有人自愿处分权利而实施。因此,沈丘县人民政府虽主张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其所认为的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的意见不予采信。
  • 证人证言具有易变特点,没有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