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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因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阳光佳苑A区二期项目部和张某同为顺兴公司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代表的是顺兴公司,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声明书、证明以及2019年7月24日张某陈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公诉机关出具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 可以用何种有效方式,证明当事人知晓内容?

    可以用何种有效方式,证明当事人知晓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某A认可的考试题,可以认定某A应知晓《员工手册》中关于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某A虽否定《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反证,故本院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 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属证人证言,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证明

    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属证人证言,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证明力
    吴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性质上同属证人证言,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有证明力。本案中邬某A并未举示物业出具的接房通知书或交接房手续证明,也未提供缴纳的水电费、物管费等相关收据,故邬某A主张在查封前已占有案涉房屋,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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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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