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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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可否由村委会出具?
本案中,两保险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大连中院)认为,关键争议在于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从而影响被扶养人认定。一审中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属于国家规定不应由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因此证明效力存疑。故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查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的证据。上诉费予以退还。 -
在另案诉讼中为追求胜诉作出的利己性陈述,其应受该陈述的约束不得在后诉中随意反言
二审判决认为昊永公司在名山区法院(2018)川1803民初1352号案件中提交的《处理意见》并非系双方因该案和解而达成的协议,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基于已查明事实将《处理意见》和昊永公司在另案中的自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