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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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

    本案中,某A等部分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厦门中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仅计入各债权本金,而未将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入债权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故,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 受让小额贷款公司债权申请执行可以吗?

    银川中院认为某乙公司发放小额贷款超出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秩序、未对被执行人风险承受能力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等,实际上是认为仲裁裁决执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银川中院认为网络仲裁未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权利,应属于被执行人依法申请不予执行后的审查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被申请人申请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依职权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结论均应为不予执行,而非驳回执行申请。银川中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宁夏高院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 工程款代付委托书性质应如何认定?

    本案诉争的执行标的物是银川市代建局未向华宸公司支付的到期工程保修款,鑫建公司主张其通过2013年12月22日银川市代建局《会议纪要》和2018年5月21日华宸公司出具的《工程款代付委托书》取得的并不是对工程质保金的请求权,其性质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不变

    中建七局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大名城公司处受让本案债权,但依据前述法律条款中“接收货币一方”应理解为合同的原始当事人。中建七局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非原合同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上海大名城公司所在地,中建七局向上海大名城公司住所地所属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 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予确认律师费债权

    本案原审诉讼进行过程中,通用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达民律所的债权应依法由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仅凭已不再担任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阎洪平作出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就委托代理的费用进行过明确约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达民律所主张对通用公司享有300万元债权依据不足,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 通过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不是本人接听亦构成时效中断

    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A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A,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