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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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不应获得原告资格
对于涉案房屋,再审申请人明显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不服红谷滩管委会其后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应获得原告资格,应予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就红谷滩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结果均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