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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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交的证据被认定虚假,构成妨碍法院审理被罚款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保证函》系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094号裁决书的主要证据,而该证据现经鉴定系伪造证据。中捷公司将虚假的证据提交给仲裁机构及执行部门,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司的行为构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惠州中院决定对中捷公司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