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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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未做区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被告区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对原告某A违法占地建房的情形作出合理区分,没有考虑所占土地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观事实,即作出“责令30日内将违法占用的249 95平方米(0 375亩)土地退还忙畔街道青华社区忙半组”的处罚,将原先土地的承包合同关系予以终止,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