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
――本标签下共聚合1条信息――
-
擅自在居民楼的消防连廊上建造构筑物的行为,给相邻方室内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应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某A与某B、某C两家作为相邻各方,应当和睦相处,遇有矛盾,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并负适度的容忍义务,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某A擅自在居民楼的消防连廊上建造构筑物的行为,不仅违背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给某B、某C室内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甚至已被确定为新增违法建设。据此一审判决某A清除消防连廊上构筑物,恢复至上房时原状,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