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

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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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公司人格混同规避执行构成拒执罪

    本案中,聂某某父子通过代持公司、混同财务、转移资金等隐蔽手段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通过操控关联公司、隐匿资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与司法权威。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促成债务和解与部分清偿,兼顾了法律惩戒与权益救济,既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也为化解执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2025年11月14日)

    今年9月以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为持续加强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强化“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社会共识,现从湖北法院近年来移送或审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精选发布7起典型案例。
  • 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其行为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