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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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予考虑保护的合法权益,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基本前提。通常认为,该款中的利害关系不仅表现为其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而且这种利益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精神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予考虑保护或者不得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