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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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吗?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即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可认定,通知仅系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抵销权成立后当事人是否及时行使抵销权通知对方,并不影响抵销权的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
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及答记者问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审理的,适用本解释;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本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原审法院对某A所提诉讼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进而认定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系认定错误,本院依法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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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适用十五日
在十五日的起诉期限适用范围上,从历史和文意解释等方法来看,仍然是以十五日的特殊规定取代了关于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亦即经过复议的案件,在起诉期限问题上并无适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六个月一般期限的情形。 -
诉讼时效届满承认偿还部分欠款,不应视为放弃对诉讼时效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郑某C已经作出了同意偿还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其归还200元的行为看,也没有自愿履行全部债务,故不能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
法院不立案造成起诉过了时效,应当允许其继续起诉寻求救济
本案中,周某1等7人已在法定期限内(2010年3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未超过起诉期限。当时,宁德中院对周某1等7人的起诉未予立案、审理,并未作出书面裁定明确告知不予立案,周某1等7人期间也一直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此外,房屋同时被强拆而另案起诉的部分当事人,相关诉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不能立案,应当对其权利予以保障。 -
《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仅签章,不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故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重新确认。 -
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的权利,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某甲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在北京三中院开庭时所陈述的“我方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的权利”,并非明确肯定地要求某乙律所履行赔偿义务,故该事项并不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