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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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决定的受理之日,为复议机关收发室签收日

    行政复议决定的受理之日,为复议机关收发室签收日
    本案中,一审业已查明,再审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邮局回执显示2016年4月5日由收发室签收,青岛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6年6月5日作出青政复决字[2016]98号行政复议决定。据此,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受理之日应为青岛市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即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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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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