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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
――本标签下共聚合5条信息――
在另案诉讼中为追求胜诉作出的利己性陈述,其应受该陈述的约束不得在后诉中随意反言
二审判决认为昊永公司在名山区法院(2018)川1803民初1352号案件中提交的《处理意见》并非系双方因该案和解而达成的协议,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基于已查明事实将《处理意见》和昊永公司在另案中的自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
事实认定
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
事实认定
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对法院作出的
事实认定
具有利害关系,应当认定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武昌城环公司作为武汉缤购城置业公司的债权人,其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人,是否具有消费者期待权,会影响到其之后在破产程序中权利顺位的认定,故其对于一审判决就“武昌城环公司是否具有消费者期待权”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法庭事实调查,法官提醒这三个环节
法庭事实调查是诉讼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何明确诉讼请求、如何举证、如何进行法庭发问,都有着各自的流程操作和标准要求。但愿通过本文的简单梳理,能使大家有质、高效地展开庭审,合力让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原则上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陈某A等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己方带来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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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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