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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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令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属于不当
经大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金昆公司参加诉讼后,某A对金昆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大景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一审判令金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超出某A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二审判决已依法纠正了该错误。 -
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排除承包人的债权人对工程价款的执行?
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因另案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但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执行,并未改变财产的权属,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就案涉工程款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已经对发包人取得生效判决情况下,发包人不再对承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三人申请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故第三人要求冻结相应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