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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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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约定一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确定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违约条款中,只确定了高某某的违约责任,没有确定李某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审按照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比照买方的违约责任,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但根据上诉人已交付房屋,只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事实,判决李某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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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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