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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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费有约定亦不被支持的原因是什么?
即在上诉人认可其代理行为需要与最终结果挂钩且上诉人并未参与案涉关键的溢价款、解除案和新借款案三案调解的情况下,该条款能够保证不论被上诉人和解结果如何,上诉人都至少能得到以被上诉人金钱诉求一半的判决结果计算的服务费比例,此种约定实质上对被上诉人行使和解权设置了不合理条件,加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一审认定该条款无效,适用该条款计算上诉人的服务费与双方确认按照服务结果计酬原则相悖,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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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已废止)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律师费属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
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