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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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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
――本标签下共聚合4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庭审中拒绝回答于己不利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签名不被认可时的
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提交书证后,如相对方对书证上的签名予以否认,提交书证的一方应当进一步举证或申请笔迹鉴定,证明书证的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否认原告所提供书证中签字真实性,法院可将
举证责任分配
给被告一方
就本案而言,中恒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请求判令某A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法院提交了某A签名的《担保书》、某A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责任;某A否认《担保书》上“某A”签名的真实性,依法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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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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