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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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公通字〔2017〕25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
虽与刑事案件相关但不需以其结果为依据,故申请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事由不能成立
鉴于刘晓东、黄朗煌均非本案当事人,该刑事案件所要审理的是刘晓东、黄朗煌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问题,而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是某A与某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问题,且并非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二案尽管相关事实存在一定的牵连,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某A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