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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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在诉讼当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包括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较为普遍,不利于树立判决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有多种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法官为什么采信某一种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而不采信另外的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不经过公开的质证,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损害判决的公正和权威。因此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
在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本案中,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异议回复意见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实质上亦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