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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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令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属于不当
经大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金昆公司参加诉讼后,某A对金昆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大景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一审判令金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超出某A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二审判决已依法纠正了该错误。 -
法律咨询公司要求支付诉讼代理费,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审结一起法律咨询公司提供诉讼委托代理服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法律服务合同无效,驳回某评理中心要求支付诉讼代理费的请求。 -
规避限贷政策实施借名买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根据二审查明,熊某A和案外人徐进,为了规避当时的限贷政策(该政策持续至本案二审判决后),借用侯某B名义购买了案涉的房屋,并申请了首套购房贷款。这种委托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