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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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和解协议,盘活三方棋局——东宝区人民法院柔性执行,为2.89亿金融债权案找到最优解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一宗标的额高达2 89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圆满结案。此举不仅创下该院执行标的与和解金额的历史新高,更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有效保障了金融债权安全,挽救了一家具有发展前景的新能源企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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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的主要区分在于:执行外和解协议并未共同提交给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而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共同提交执行法院,共同请求暂停强制执行程序、由双方依照和解协议自行履行,执行法院正是基于对双方这种共同意思表示的尊重,而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
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如何认识?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如何偿还而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之上达成的,意在实现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其并不具有消灭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就意味着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可消灭国家基于公权力作出法律文书的效力,显然有悖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