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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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股东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并未向威海中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执行程序中l可以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吗?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无论案涉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