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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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的执行不因案外人享有共有权利而排除
尽管申诉人对案涉房产确实享有实体权利,但其享有的是共有权利,在执行法院合理确定其各自份额的情况下,该共有权利不应排除执行。因此,申诉人关于执行程序不应直接适用实体法规则对共有份额先行予以确定,以及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尚未确认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均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