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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又增加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者提出。本案中,一审反诉原告锦贸鑫公司当庭放弃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基于锦贸鑫公司的诉讼处分行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未将该项反诉请求作为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结束后锦贸鑫公司又增加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加或者提出请求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