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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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再审是否能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
确认之诉应当限于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确认之诉应当限于对法律关系的确认。本案中,某A关于确认某D、某E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对事实的确认,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性质和基本要求。 -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法官应否在庭审中主动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
当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能否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
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以及固定诉讼请求,均属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故被告提出的关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却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本身即自相矛盾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