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
――本标签下共聚合3条信息――
-
征地拆迁索要赔偿,应当如何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叶县政府对某A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某A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
如何正确理解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实际上是以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基础,再进行两者价格比较与结算。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衡量的时点是相同的,所以依照当时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产权调换,并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 -
因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不应获得原告资格
对于涉案房屋,再审申请人明显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不服红谷滩管委会其后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应获得原告资格,应予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就红谷滩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结果均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