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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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应适用协助执行程序而非参与分配程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参与分配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本案中,申诉人欲参与分配的对象,是他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所获债权,而非该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因此不符合法定参与分配条件。法院同时指出,异地法院应规范使用“协助执行函”而非“参与分配函”,确保执行程序依法有序。本裁定进一步厘清了执行分配的适用边界。 -
未及时续封导致被查封标的物脱封,执行法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青岛中院于2018年12月19日裁定续封案涉房产,续封期限三年,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要继续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递交续封的书面申请。”该续封期限届满前,某某公司已受让取得本案债权,现该公司主张其将续封申请等材料放在青岛中院执行局信箱及多次邮寄被退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
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
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
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
本案中,某A等部分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厦门中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仅计入各债权本金,而未将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入债权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故,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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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适用普通参与分配规则,应依优先权及查封顺序清偿
本案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公司是企业法人,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等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是个别清偿的执行分配,而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等规定作出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分配,故不涉及对全部已知债权人统一分配,并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由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的情形。 -
执行程序未终结前债权人均有权参与分配
执行程序中,若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此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了解或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对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如确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准许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