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差额

补交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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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受偿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并不改变在后债权人受偿顺位

    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