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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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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本标签下共聚合3条信息――
当事人避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
不当得利
之诉,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围绕基础法律关系展开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如为举证和诉讼便利,而避开较为复杂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以
不当得利
或民间借贷为案由进行诉讼,以达到规避举证责任的目的,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此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构成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应当予以杜绝。
当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能否以
不当得利
为案由起诉
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以及固定诉讼请求,均属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
不当得利
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故被告提出的关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却以
不当得利
纠纷作为案由,本身即自相矛盾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
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指控
不当得利
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
纠纷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被告构成
不当得利
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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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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