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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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避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围绕基础法律关系展开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如为举证和诉讼便利,而避开较为复杂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以不当得利或民间借贷为案由进行诉讼,以达到规避举证责任的目的,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此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构成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应当予以杜绝。 -
当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能否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
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以及固定诉讼请求,均属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故被告提出的关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却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本身即自相矛盾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