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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
――本标签下共聚合4条信息――
经释明建议
变更诉讼请求
如拒绝,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属于无效情形,已经明确向某A释明,建议其
变更诉讼请求
为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某A拒绝
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
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直接判令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属于不当
经大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金昆公司参加诉讼后,某A对金昆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
变更诉讼请求
,仍主张由大景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一审判令金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超出某A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二审判决已依法纠正了该错误。
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
一般代理无权增加或
变更诉讼请求
因长城公司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其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一审法院向其释明一般代理人无权增加或
变更诉讼请求
,并询问该代理人是否有异议,该代理人当庭表示无异议,且表示以书面诉讼请求为准。一审法院以长城公司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为由,当庭向其释明无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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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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