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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进入到重整程序之时,股权让与担保权人可优先受偿
当借款人进入重整程序时,确认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个别清偿行为。 -
通过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不是本人接听亦构成时效中断
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A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A,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 -
《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仅签章,不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故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
“年息贰分”指的是年息2%还是年息20%?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新华字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故本案中“年息贰分”应理解为“年... -
名义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从两份《借款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来看,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某B与王锦彪的聊天记录,本案实际上是小华煤业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向某A借款,某B仅作为中间人而获取一定... -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案澄清重大误区:即使你的资金被法院冻结,只要未完成法定清偿程序(如划拨、提存),债务即未履行,迟延利息照算。最高法强调,法律已赋予被执行人多种救济途径。怠于行使... -
超出诉请范围判返还?再审改判的关键逻辑是?
本案明确裁判要旨:案由界定法律关系与审查范围,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时,法院不得直接以其他法律关系判决。该案中,二审在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改判返还款项,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