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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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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2016﹞6号

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行为,确保航空运输市场和销售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以下简称客运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客票,要按照平等自愿和委托付费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客运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客运手续费支付标准由按销售额比例支付改为按每张客票定额支付,合理确定基准定额,可适度浮动。航空运输企业要强化营销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二、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对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会员组织,要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完善客运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监督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各方正当权益。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严格查处。

  四、各级价格、民航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销售机票加收服务费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旅客的价格举报,维护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和销售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往民航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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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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