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粤综治委(2011)38号
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各综治督导组:
现将《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分别及时报告省综治办、省法院。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3月23日
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加强诉讼与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构建高效便捷、便民利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民事和解,增进社会和谐,为建设幸福广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全省各县(市、区)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牵头、综治办协调、法院为主、多方参与”的联合调解平台,对当事人起诉至各县(市、区)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业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组织、协调相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调解最大限度在诉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2、坚持自愿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依法原则,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组织形式
1、在全省各县(市、区)成立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书记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应由各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劳动、卫生、国土、房管等机关和妇联、工商联以及有关的行业协会、商会、消委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具体成员单位可由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本地矛盾纠纷的实际予以确定。
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诉前联调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安排调解员的教育培训,为诉前联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2、在全省各县(市、区)法院立案庭统一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诉前联调工作的开展以及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综治办主任兼任工作室主任,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立案庭庭长任副主任。各县(市、区)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制挂“诉前联调工作室”牌匾,配备相应数量的专门工作人员。
3、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综合部门一名负责人为诉前联调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诉前联调工作室的沟通联络。联络员在接到诉前联调工作室的调解通知后,应及时调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4、为满足诉前联调工作需要,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调解员制度,在本单位业务部门挑选相应数量具有责任感和正义感、公道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业务骨干为专门负责诉前联调工作的调解员,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并将调解员名单报诉前联调工作室务案。
四、开展诉前联调的基本工作步骤
1、当事人向县(市、区)法院提起各类民商事、行政纠纷诉讼,立案工作人员应进行审查甄别。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以外,对未经工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调解组织调解;对经过基层综治信方维稳中心等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联调工作机制解决纠纷。
2、原告方同意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立案工作人员应进行立案预登记,但暂缓立案受理,告知和引导当事人到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并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3、诉前联调工作室工作人员应对案件进行立卷登记,向当事人介绍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选择了纠纷解决方式后,诉前联调工作室可通过联络员通知调解员、也可直接通知调解员即时进行调解,或约定时间进行调解。约定时间进行调解的,约定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
对重大敏感、跨地区、跨部门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诉前联调工作室可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力量进行联合调解。
4、调解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的实际情况确定,调解员既可以在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调解,也可以到现场进行调解,或在其所在单位进行调解。
5、诉前调解原则上应从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提起民事诉讼之日起7日内结案;对重大敏感、跨地区、跨部门纠纷和群体性纠纷,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在15日内结案。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应优先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6、诉前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7、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指导意见》办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主动执行制度。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可直接移送强制执行。
五、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劳动、卫生、国土、房管等机关和妇联、工商联以及有关的行业协会、商会、消委会、律师协会应进一步建立全调解组织,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进入诉讼途径的纠纷数量。
2、诉前联调工作室应建立台账,实行一案一卷;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工作数据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同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3、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4、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经常对主管领域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剖析,查找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提高监管和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遏制类似矛盾纠纷再次发生。
5、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也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6、诉前联调工作纳入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检查考评内容。对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考评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挂钩。
7、没有县级建制的东莞和中山市,可参照本意见在基层法院和纠纷较集中的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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