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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法院2024年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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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0:46:50   查看:
编者按:2024年10月31日,宿迁法院发布2024年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养子女打赏主播  逃避义务终受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葛某与刘某因离婚纠纷诉至宿豫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子女由刘某抚养,葛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购买的轿车归葛某所有,葛某须支付相应折价款20000元。2020年12月,葛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刘某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葛某与刘某约定于2021年5月前一次性支付车辆折价款和子女抚养费,暂不查封、处置其名下车辆,但葛某未按期给付欠款。此后,执行法院多次发起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和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2024年1月,执行人员接到线索举报,成功拘传葛某。经调查,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间,被执行人葛某从事餐具配送工作,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收入11.04万元。2021年7月,其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名下轿车,并将车款据为己有。另查明,葛某自2021年以来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共计7.21万元。葛某被执行后有财产收入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甚至将本该用于抚养子女的费用打赏主播,行为较为恶劣,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宿豫法院遂将葛某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宿豫法院依法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本案中,被执行人葛某明知自己有一双儿女需要抚养,但面对强制执行,没有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反而肆意挥霍钱款打赏主播,其行为既有悖于“父养子小、子养父老”的人伦常理,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葛某依法进行惩处,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打击了有悖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也为其他被执行人敲响警钟,要及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二:打“时间差”出售房产  耍“小聪明”弄巧成刑

  【基本案情】

  谭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豫法院于2020年7月判令许某归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2022年9月,谭某以许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许某多次向谭某允诺给付欠款,在从二人共同好友处获悉谭某打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许某于2022年8月将名下唯一房产以85.6万元出售,所得款项除偿还银行贷款、二次抵押贷款外,剩余的21万余元用于其他支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宿豫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7月,宿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即使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亦涉嫌拒执犯罪。本案中,被执行人许某在获知债权人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恶意出售名下唯一住房,并将所得款项悉数处置,致使本案无财产可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许某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三:“假离婚”夫妻合谋 “真逃债”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宿豫法院就柴某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由刘某分期向柴某偿还欠款31万元。因刘某未履行首期付款义务,柴某于2018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刘某如实申报其名下宅基地和螃蟹养殖塘承包经营收益等财产后,转而与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妻子臧某合谋,于2018年11月13日补办结婚证,又于次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将二人住宅的所有权转移至臧某个人名下。此后,执行法院多次拘传刘某,并对其两次采取拘留措施,刘某对此前提交的财产申报内容矢口否认,坚称其与臧某已经离婚,涉案房屋是臧某购买,臧某亦为其掩饰,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推进。

  2023年7月,宿豫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刘某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2023年9月,宿豫法院对刘某采取强制拘传、司法拘留措施后,刘某仍拒不履行。2023年11月,宿豫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刘某与臧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款。宿豫法院判决认定刘某、臧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案外人明知对方负有执行义务,仍为其隐藏、转移财产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以拒执犯罪共犯论处。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在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后,反与其妻合谋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本应由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妻子臧某,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明显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刘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妻臧某为拒执犯罪的共犯。尽管刘某最终主动缴齐执行款,但二人仍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案例四:“偷梁换柱”隐匿收入 拒不履行终受刑罚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与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经判决,师某某应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9522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师某某未履行义务,某建材公司遂向泗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师某某未按规定如实向法院申报其工资收入,在泗阳法院冻结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后,为逃避执行,又私下向其工作单位提供了他人账户用于收取工资。经查证,2021年6月至11月间,被执行人师某某通过他人银行卡领取工资6.77万元。

  师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泗阳法院执行局将相关线索移送泗阳县公安局侦查,最终师某某被判决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企图以“小聪明”“巧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反而容易弄巧成“刑”。本案中,师某某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却通过提供他人账户收取工资,试图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五:卖牛、卖房拒不履行 执行变执“刑”

  【基本案情】

  秦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城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张某某归还秦某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城法院于2022年3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张某某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48万元。因张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秦某某、王某某先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宿城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某牛场养殖的39头牛。

  2022年3月至12月,张某某明知其所养殖的牛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将部分牛出售给他人,得款9万余元,并将部分牛藏匿在他人处。2022年10月期间,张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的一套住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用以抵偿借款,并获余款3万元。张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司法拘留两次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宿城法院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宿城法院认定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张某某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明知自己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出卖、隐藏,将本人所有的房产转让,故意逃避执行情节恶劣,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情形,最终获刑受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三方联动,依法侦查、起诉和审判,对拒执犯罪行为予以严惩,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六:借用账户“掩耳目” 会计账簿“现原形”

  【基本案情】

  田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宿城法院于2023年5月4日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某某工资428541.42元、赔偿金195264元,合计623805.42元。后某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经开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任何款项。经开区法院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并扣留了部分会计账簿,经查询会计账簿,执行人员发现该公司自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后,一直在使用案外人某环保公司的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且金额巨大。后执行人员与某科技公司原销售人员谈话,也证实了某科技公司长期借用他人账户接收资金的事实。

  经开区法院遂以某科技公司利用他人账户接收资金,企图“金蝉脱壳”,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将该案涉及的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某科技公司迫于压力将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目前该案仍在公安侦办程序中。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每位公民应尽义务,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本案中,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借用他人账户接收资金企图规避执行,执行法院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敏锐捕捉拒执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被执行人迫于刑事打击压力,主动将应付款履行完毕,该案目前仍在侦办中。该案传达出人民法院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决态度,任何“花招”都无法逃过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在此告诫被执行人须做法律面前的“老实人”,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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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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