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实务

原审质证未认证证据,能否作为再审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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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商事纠纷再审案件中,原审经过质证、法院未认证且可推翻原判的证据,属于法定再审新证据。债权人举证股东增资垫资、验资后短期划转等额资金,形成出资疑点后实行举证倒置,股东无法举证合法出资的,认定虚假出资。即便涉案公司后续注销,出资瑕疵股东仍需在认缴出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填补债权人损失。

原审质证未认证证据,能否作为再审新证据?

原审质证未认证证据,能否作为再审新证据?

  一、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因商贸公司拖欠货款,取得生效民事判决,判令商贸公司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因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建设公司先后申请追加商贸公司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及复议,均被法院驳回。后续建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两名股东增资阶段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诉求。

  建设公司申请再审,提交原审已当庭质证、但原审法院未做效力认证的验资配套银行询证函作为关键材料。再审另查明,涉案商贸公司已于二审审结后决议解散注销;涉案增资款项由长期代办垫资验资业务的案外人代为缴纳,验资完成十余日后,商贸公司转出等额资金,对外备注借款,无借款凭证、款项至今未收回。

  二、争议焦点

  1.原审已质证、未认证的证据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2.股东委托第三方垫资验资、短期转出等额资金,是否构成虚假出资;3.虚假出资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旨

  1.当事人原审提交且经庭审质证,但原审法院未予以认证、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依法视为再审新证据,法院应当采信;2.公司债权人举证证实股东增资资金来源、验资流程、资金划转存在高度疑点后,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举证证实已合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举证不能的,认定构成虚假出资;3.虚假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注销不免除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四、律师说法

  民事案件当事人无需盲目搜集全新证据启动再审,原审庭审提交、双方质证完毕,但法官未采信、未认证的卷宗证据,只要能够推翻原审裁判结论,均可依法认定为再审新证据,这是当事人启动再审低成本、高实效的维权路径。实务中大量商事增资案件,存在第三方垫资验资、验资完毕即刻划转资金的灰色操作,这类行为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很多股东误以为出具正式验资报告、留存转账流水即可免责,实际上验资报告仅能佐证资金短暂入账,无法豁免股东举证义务。一旦债权人举证梳理资金流转疑点、举证代办验资人员从业背景,举证责任直接转移至股东,股东无法提交借款合同、对账凭证、回款记录、自有出资凭证等材料,大概率需承担出资瑕疵赔偿责任。普通商事主体对外持股增资,切勿委托代办机构垫资验资,留存完整出资流水、资金用途凭证;公司债权人追责出资瑕疵股东,优先梳理原审遗留质证证据,活用再审新证据规则,降低维权举证门槛,规避重复起诉败诉风险。

  五、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六、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248号民事判决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卷宗溯源调取旧证

梳理一审、二审全部庭审卷宗,筛选当庭提交、双方签字质证,但裁判文书未采信、未认证的书证、笔录、函件,优先整理这类材料,作为再审低成本核心证据,标注质证时间、庭审笔录页码。

梳理资金流转线索

按时间顺序整理银行流水、验资档案、转账备注,重点抓取增资入账、短期等额转出、大额现金支取三类关键节点,制作简易资金流向对照表,直观凸显资金异常。

固定涉案人员佐证材料

调取公安侦查笔录、执行异议笔录、庭审自认陈述,收集股东自认未出资、代办人员长期从事验资垫资业务的书面材料,夯实出资疑点。

分类制作证据清单

区分再审新证据、资金异常证据、当事人自认证据三类排版,每一份证据标注证明目的,规避证据杂乱、法官不予采信问题,精简剔除无效冗余材料。

精准适用举证倒置规则

起诉、再审庭审中主动援引公司法举证倒置条款,无需自行举证股东恶意造假,当庭要求股东提交借款协议、回款凭证、自有资金来源材料,倒逼对方举证自证清白。

锁定追责赔偿范围

诉求明确限定股东认缴出资本息范围,同步绑定原审货款、违约金、诉讼费赔付项目,避免诉求模糊被法院驳回,压缩维权诉讼成本。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原审质证过的证据能当再审新证据吗?

答:可以。只要证据经过原审庭审质证、原审法院没有认证,同时能够推翻原审裁判结论,法律直接认定为再审新证据,无需重新搜集取证。

问题2:有验资报告就能认定合法出资吗?

答:不能。验资报告仅能证明资金短暂进入公司账户,无法排除垫资验资、事后抽回资金情形,存在资金流转疑点时,不能单独作为免责依据。

问题3:债权人怎么举证股东虚假出资?

答:不用完整实锤出资造假,只需提交资金来源异常、验资人员代办背景、验资后快速转出等额资金等线索材料,形成合理怀疑即可完成初步举证。

问题4:公司注销后还要追责瑕疵股东吗?

答:需要。股东出资瑕疵属于法定债务,不会因为公司决议解散、办理注销而消灭,债权人依旧可以起诉追责。

问题5:对外垫资验资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大概率涉诉追责,代办垫资验资属于商事高危行为,情节严重还涉嫌刑事犯罪,股东使用第三方垫资验资,极易被判定出资不实。

问题6:出资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划分?

答:债权人初步举证制造出资疑点,举证责任直接倒置,由股东举证证明足额合法出资,举证失败就要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