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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一方自行委托鉴定会被法院采信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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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2 12:29:33   查看:
编者按:某1公司再审申请期间亦未提交有效证据和理由证明其所提异议成立,其二审期间自行委托重庆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鉴定报告,相关鉴定材料未经各方质证,亦未推翻诉讼中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所做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意见,二审判决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当事一方自行委托鉴定会被法院采信作为证据吗?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3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一、一审、二审判决均未查清案涉工程量及工程款。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期间因考核不合格停止执业,不具有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准,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采纳。其一,某1公司在二审中委托重庆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与二审判决认定的数额差距较大。二审判决认定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和计算方式,属未经鉴定的计算数据;认定数额的表格未经双方质证,属程序违法,且与某1公司提交的数额差距过大。其二,本案涉及计算的公式、计算难度较大,二审判决以计算出现错误为由判断某1公司不能如实陈述,与上诉请求不符系认定事实错误,且款项各项构成在证据卷及某1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中均有体现。其三,“基础垫层”“设计变更通知单”系案件一手依据,且该两项均为一审鉴定依据,且“基础垫层”是指属于-6米下的部分(属于增加工程量范围)。其四,案涉面积不仅是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还有属于鉴定意见的增加加项等,增加的内容不是房管部门实测面积测量的范围。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工程范围,仅对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进行认定,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对于实际案涉工程量和款项,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整体价格鉴定。其五,对于基础超深部分,二审判决以某1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和提交的证据矛盾为由不予支持。某1公司在《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二审有关事宜的明确依据》的附件中有清晰的计算公式、计算依据。案涉工程各方计算存在差距是正常情况,对于该部分的认定完全可以通过鉴定,或采纳某1公司委托的鉴定意见。其六,关于抗裂砂浆计算错误、基坑支护费用、C15砼垫层、刚性防水层等属于专门性问题,应通过其他鉴定机构就计算、数值、规则进行重新鉴定。二、关于本案已付工程款的问题,二审判决对关键证据未进行鉴定、未进行举证质证属程序违法。某2公司提到的50万元并未支付给某1公司,且某2公司陈述的借条上载明的“陈某华说了50万元后撤诉”系某2公司自己添加,属篡改证据,对某2公司该项主张应不予认定,并对该证据进行笔迹鉴定。吴某洪打给陈某华的50万元系两人的私人交易,不能定性为某2公司打给某1公司的款项。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最终价款只能按照面积计算,因此检测费应当由某2公司承担。四、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利息,违反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某1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明确有利息的计算依据及该项工程款支付进度表,某1公司要求某2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会议纪要中也载明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五、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某3公司仅就案涉工程款的97%承担担保责任错误,某3公司应对某2公司所欠某1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本案第一次一审审理期间,经某2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造价鉴定。《鉴定报告》作出后,鉴定机构对某1公司所提的各项异议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本案重审一审期间,某2公司、某1公司均申请由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补充鉴定申请书>复核意见》,之后对某1公司所提异议分别逐项予以答复,参加一审法院组织的质询,并出具补充鉴定及说明。经审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合规。二审判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土方外运费用、基坑支护费用、人工费等调差等涉案工程造价据实进行的调整,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某1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中,针对工程造价鉴定具体项目提出的异议均在补充鉴定期间提出过,鉴定机构已书面答复、出庭接受询问,一审、二审法院亦就鉴定事项逐项反复进行了核实。二审判决中对某1公司有关测算面积问题、有关基础超深部分工程量认定、有关抗裂砂浆、基坑支护费用的计算、C15砼垫层和刚性防水层遗漏计算等属于专门性问题均已逐一论证并说理回应。某1公司再审申请期间亦未提交有效证据和理由证明其所提异议成立,其二审期间自行委托重庆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鉴定报告,相关鉴定材料未经各方质证,亦未推翻诉讼中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所做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意见,二审判决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吴某洪向陈某华转账50万元是否应认定为支付工程款。该笔款项由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洪于2017年汇入某1公司陈某华账户,某1公司主张该笔款项为二人之间私人借款,与本案工程无关,但未举证证实,结合各方在原审一审中对款项支付情况的陈述,二审判决认定该笔款项为某2公司的已付款,并无不当。

  第三,某1公司再审申请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因此检测费应当由某2公司承担。经查,2014年7月16日,某2公司与某1公司在监理方及某3公司人员参与的情况下达成《汉中汇锦城8、9、**号楼**期工程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14年会议纪要),其中第二条中对双方分别各自承担的特殊检测费用有明确约定。对某1公司主张其为某2公司垫付的相关检测费用,二审判决支持了某1公司提交了票据的基坑基底土检测费用及人工地基检测费用,认定属于某2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对于某1公司未提供票据的费用不予支持,符合证据规则。

  第四,关于工程价款利息问题,2014年会议纪要第六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利息计算方法,2015年9月23日,某2公司、某1公司、某3公司三方某成的《汉中汇锦城8、9、10号楼工程结算及款项支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会议纪要)约定了不能支付工程总金额80%部分时的利息计算方法。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某2公司已支付工程款超过了工程总金额的80%及部分利息,且依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进度款拖欠的具体金额、期间等。因此二审判决对某1公司有关进度款利息的诉请未予支持,而认定某2公司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对未付的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等计算利息,并无明显不当。

  第五,某2公司与某1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约定了返还期限。2015年会议纪要中,某2公司与某1公司就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所做约定,不包含3%质保金,即某3公司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范围为不包含3%质保金的案涉工程款的97%。故某1公司主张某3公司对某2公司所欠某1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成立。

  综上,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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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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