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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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
2003年8月1日济南中院作出(2001)济中法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裁定该院(1999)济中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主要事由是“被执行人济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造成连年亏损,现经营困难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亦即(2001)济中法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是基于被执行人济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