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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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和解协议,盘活三方棋局——东宝区人民法院柔性执行,为2.89亿金融债权案找到最优解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一宗标的额高达2 89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圆满结案。此举不仅创下该院执行标的与和解金额的历史新高,更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有效保障了金融债权安全,挽救了一家具有发展前景的新能源企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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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相关保证条款是否构成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协议虽然约定了由某置业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及王某军退还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但是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这一前提条件。不能仅仅以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为由,推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