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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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一人公司的,增加前的唯一股东应对一人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5月31日圣鑫公司将1426万元从圣鑫公司账户转至某A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0168)的个人账户中,某A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A个人账户的款项均系公司使用,即不能证明圣鑫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某A的财产,故某A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对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A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