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债权人

――本标签下共聚合9条信息――
  • 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及行使的标准界限

    债权人撤销权是打击“逃废债”的利器,但其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法律平等保护每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院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 执行程序未终结前债权人均有权参与分配

    执行程序中,若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此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了解或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对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如确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准许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 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排除承包人的债权人对工程价款的执行?

    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因另案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但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执行,并未改变财产的权属,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就案涉工程款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已经对发包人取得生效判决情况下,发包人不再对承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三人申请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故第三人要求冻结相应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在先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能否优先全额受偿?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 通过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不是本人接听亦构成时效中断

    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A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A,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